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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五)

  • 发布时间: 2020-06-24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审核权取消,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提示1】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提示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滋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提示】
  相关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考点总结】

形式

单位性质

税务处理

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1.获得时:暂不征税。2.按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3.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财产原值为零)。

股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提示】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金奖励

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四、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2.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7日内合并计税申报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七、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提示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推荐:计算三步法】
  第1步:收入额A=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第2步:展业成本B=A×25%
  第3步:A-B并入综合所得
  【记忆小贴士】不含增值税的收入×80%×75%并入综合所得!

  【典型例题】2019年某保险营销员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7.5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该营销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 )元。
  A.9480
  B.16080
  C.19080
  D.2808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收入额=375000×(1-20%)=300000(元);
  展业成本=300000×25%=75000(元);
  综合所得的金额=300000-75000=225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00-60000)×20%-16920=16080(元)。

   

  八、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新增: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新增: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典型例题】老杨向符合全额扣除规定某公益组织捐赠了如下项目:捐赠现金1万元;原值为250万元,市场价为550万元的房产一套;原值19万,市场价11万元的8成新汽车一辆。请计算老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答案解析』房产按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为250万,捐赠的旧汽车属于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支出金额为11万,公益捐赠的支出金额=1+250+11=262(万元)。

  (三)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提示1】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提示2】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1】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
  【提示2】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情形

税务处理

1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尚未解缴税款的

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2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

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3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四)非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五)相关规定
  1.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提示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提示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4.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典型例题】2020年居民老杨取得下列收入:
  (1)在正保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80 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2)9月出版《梦想成真税法2应税指南》,取得稿酬所得30 000元。
  (3)10月取得利息所得40 000元。
  (4)12月通过东城区人民政府对外公益慈善捐赠20 000元。
  假如老杨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请计算老杨2020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答案解析』
  1.利息所得:
  (1)捐赠限额=40000×30%=12000(元),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扣除12000元。
  (2)应纳税额=(40000-12000)×20%=5600(元)
  (3)未扣完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2.综合所得: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1-20%)×70%-60000=136800(元)
  (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30%=4104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8000元,8000元可以扣除
  (3)应纳税额=(136800-8000)×10%-2520=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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