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
3.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5.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四、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包括其他税种优惠,“深港通”同。)
| 香港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 | 内地投资者投资联交所股票 |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
股息红利所得 |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的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10%税率代扣。 | 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 | (1)上市H股,H股公司按20%税率代扣。 | |
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征税 | 征收企业所得税 | 暂免征税 |
【提示】
(1)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五、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 香港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内地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
收益 | (1)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个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 | 该香港基金在内地代理人按20%税率代扣代缴。 |
转让差价所得 | 暂免征税 | 暂免征税 |
六、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七、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在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的处理:
【典型例题】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分析】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5000万元的价格4500万元收购该企业股权,因此收购价格4500万元减原股本1000万元的差额3500万元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4500万元低于原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八、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向个人转赠股本,根据上述规定,有3种不同情况的征税规则:
(1)个人取得上市(含新三板,下同)企业转赠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没有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赠股本,并符合条件的,可在5年内分期纳税;
(3)个人从非上市其他企业转赠股本,应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税款。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转赠股本考点总结】(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
企业类型 | 税务处理 | |
非上市公司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可分期(5年) |
其他企业 | 及时代扣代缴 | |
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 |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税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20% |
九、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 | 不公开交易 | 授权 | 一般不征税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
行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公开交易 | 授权 |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 | |
行权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 | ||
行权 | 不计算征税 | ||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同上 | ||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提示1】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提示2】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3】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典型例题】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8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8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权、王先生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9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 | |
| 『正确答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0%-2520=2480(元) |
十、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 股票增值权 | 限制性股票 |
税目 | “工资、薪金所得” | |
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纳税义务时间 | 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 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
税额 |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上述九) |
【典型例题】2019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9年1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税所得额是( )元。 | |
| 『正确答案』B |
十一、完善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P338第四十二条的第一部分)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提示2】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提示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相关政策
(1)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3)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4)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考点总结】
企业类型 | 税务处理 |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 | (1)符合规定条件,备案,可递延: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
上市公司 |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
十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P325)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原值: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支出或核定额。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
4.征收管理: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纳税地点: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该企业所在地;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十三、完善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P338第四十二条的第二部分):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提示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提示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出资入股考点总结】
情形 | 税务处理 |
非货币资产出资 |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备案,可分期(5年)。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 1.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