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提示2】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提示3】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提示4】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总结】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新变化】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提示】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
举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总结】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记忆小贴士】
境内“+” | 具体规定 |
“干” |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用” |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财产” |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付” |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