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鼓励省级财政部门建设覆盖全省范围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提高集中采购目录内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交易效率。”目前,本市对框架协议采购馆和网上超市等相关工作已制定相应制度,但对于综合性电子卖场尚无一体化的制度规定。研究制定一体化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卖场的性质、边界、场馆衔接关系、交易和管理规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绩效,助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二是落实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工作安排。《长三角区域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明确,“三省一市在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时加强协同”是我局牵头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包括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电子卖场的定义、相关主体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电子卖场场馆(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包括纳入电子卖场的各类采购场馆及其定义、适用项目等。
第三章供应商入驻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各采购场馆的入驻规则等。
第四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是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后,各采购场馆上架商品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是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以及各采购场馆具体执行的交易规则。
第六章履约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是电子卖场成交后,合同履约管理及争议处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是明确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供应商、采购人等各方主体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等。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