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为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等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河北省融资担保降费补助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21〕5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融资担保费补贴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担保费补贴标准。按照国 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的要求,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标准由财政补贴后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调整为对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年化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贴。
(二)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再担保风险补偿上限。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要求,明确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申请再担保风险补偿的业务,代偿率上限由4%提高至5%,其他业务代偿率不变。
(三)明确风险补偿资金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取得风险补偿资金,应当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业务风险补偿。
三、执行期限
我省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