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24〕13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差旅伙食费、交通费交纳制度,深入解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中存在的收交难、入账难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接待负担,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19〕1099号)进行修改完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联合印发《通知》。《通知》制定了合理的收交标准,理顺了收交管理程序,强化了政策约束力。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条,主要内容综合考虑了实际工作中影响政策执行因素及政策执行后产生的效果,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要求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差人员也必须据实交纳相关费用,确保做到应交尽交,应收尽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资收入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对合理和统一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三是明确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收取、票据开具、账务处理的流程,对所开票据类型不再限制。要求出差人员在交纳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应当索取收据备查。

三、问题解答

1、适用范围?

《通知》规范的是自治区本级公务出差人员,各盟市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区外来我区出差人员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参照《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出差人员是否必须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自治区本级到盟市(旗县)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由盟市(旗县)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免费工作餐,除此之外,本级公务出差人员由盟市(旗县)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用车的,均应按要求、按标准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3、收取(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应出具(取得)什么票据?

《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必须据实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收据备查。收据具体类型不做具体约束,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也可以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的普通收据。

4、收取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通知》要求,接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费用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收款凭证留存联及收款记录入账。(二)接待单位应将所收取费用纳入基本户统一核算,在代收款项下设二级明细账接待业务伙食费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入账。(三)所收费用可用于相关支出,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重点强调接待单位收取差旅伙食费后一定要入账,有账可查,有迹可循。

5、收取的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通知》要求:接待单位所收费用可用于相关支出,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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