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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