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0-30
生效日期: 2020-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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