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压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税智星提醒:
上述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上述规定。
官方回复:
针对纳税人反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压力,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智星回复: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财税〔2018〕102号已经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
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官方回复:
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缴纳压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税智星提醒:
目前针对增值税降低征收率的政策只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尚未出台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普遍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政策。该建议已反映给税务部门,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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