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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