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本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注释:本表已被废止,新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中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表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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