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户 已回复
2021-04-07 15:36:11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文件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定义中对于劳务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公司想请税务局判断一下我们的一些用工合同是否符合该项定义中的规定。 我们公司有请别的公司帮助我们进行一个软件的开发,这些业务中,有一部分的开发人员在我们公司驻场,另一部分业务是没有来我们公司的。合同最终的金额是按照参与的人员和工时来进行计算的。 不知道这样的人员是否可以算作外聘研发人员。 另:如果与我们签订的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话,是否会对于劳务用工合同的判断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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