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用户 已回复
2019-08-06 16:53:26
我单位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1995年开发一处房产,售给公司B并预收部分部分房款,已开具收款收据,但至今B公司仍有部分房款没有付清。现对方已将我单位A公司告至税务局,要求将收到的购房款开具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必须开具?如果开具会发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不开具发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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