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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11:34:13
出口企业若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晚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指在1月份确认免税,2月15日前申报免税,还是在1月15日前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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