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或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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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或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或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附件2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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