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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27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

增值税方面


(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该政策,上述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由于没有确定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一般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各省要求并不一致,有的省份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有的省份则要求将其视为降价销售,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

(一)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5)用于对外捐赠。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性质(包括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以及捐赠、促销等支出,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在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根据费用支出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额度

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直接赠送的,不得税前扣除;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予以税前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相关政策规定比较明确。早在200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在各种庆典或者业务往来中发放的实物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虽然政策规定明确,但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目前在税收检查中,对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均要求其承担并缴纳相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款时,应当先将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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