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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尧讲税:9问深度解析,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中的税收优惠!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 马昌尧 发布时间:2017-12-18

政策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5〕116号) 

一、哪些企业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二、谁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哪些企业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财税〔2015〕116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财税〔2008〕159号)

 

六、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以上所称的“条件”是指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没有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七、“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如何享受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

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八、法人合伙人变动,能否继续享受投资额抵扣的优惠?

1、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2、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

接上例:

A企业应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九、法人合伙人享受抵扣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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