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66北京中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2-15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涉及著作权和所有权转移,是否按照财税〔2011〕100号中规定不征税增值税?随同销售的软件产品一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能否按照财税〔2005〕165号继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软件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著作权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均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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