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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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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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