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9-13
生效日期: 2017-1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根据《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为解决本公告实施后,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老合同无法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条款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起修订
3、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第二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及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止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八条“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内容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的精神,现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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