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03
生效日期: 2019-04-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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