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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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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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