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23
生效日期: 2017-08-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法规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自2018-06-01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2018-04-19发布,2018-06-01实施)。
已被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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