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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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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神,现就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一)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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