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第十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2、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3、条款修订,第五十一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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