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4-28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年5月22日为贯彻落实本文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该公告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本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财税〔2018〕55号的规定继续抵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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