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1-09-18
生效日期: 1991-09-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十一条废止,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自2006年11月27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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