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5-25
生效日期: 1995-05-2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本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条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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