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8-12-12
生效日期: 1988-12-1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第二十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本文第十三条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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