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3-05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明确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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