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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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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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