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4-28
生效日期: 2015-04-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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