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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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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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