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