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