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为做好“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2、关联文件,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本文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
4、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本文“配合饲料”免征增值税范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5、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自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税务证明事项,改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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