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05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19〕50号),自2019年12月17日对本文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2、失效/废止,本文件执行到期。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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