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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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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
    责任编辑:hui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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