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12
生效日期: 2013-12-1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本文第七条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自2015年6月1日起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条款修订,第一条第一、二款进行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 日对第一条第一、二款进行修改,同时附件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中“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省(市)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