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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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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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