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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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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
    责任编辑:zh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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