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25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本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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