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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6〕5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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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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