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本文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本文“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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