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8-31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7年第39号),本文第二条第(三)项废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汇总表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