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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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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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