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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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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0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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