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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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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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