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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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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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