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13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关联文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