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4-30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继续延长本文第二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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