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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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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统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种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责任编辑:hui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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