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31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第七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自2016年9月1日起修订
2、关联文件,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3、已被修订,全文中“国税机关”“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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